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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4.1 一级资质标准

4.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4.1.2 企业主要人员

(1)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5 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

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0 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5 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 75 人。

4.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10 类中的 5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 5 万吨级或内河 2000 吨级以上码头工程;

(2)5 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 水深大于 5 米的防波堤工程 600 米以上;

(4) 沿海 5 万吨级或内河 1000 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1000 吨级以上船闸或 300 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6)500 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400 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 20 万平方米或内河 10 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1000 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5 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4.1.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7 项中的 2 项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 60 米以上打桩船;

(2)200 吨以上起重船;

(3)3000 吨级以上半潜驳或 100 立方米 / 小时以上砼搅拌船;

(4)排宽 40 米以上铺排船;

(5)2000 立方米以上舱容耙吸式挖泥船;

(6)总装机功率 5000 千瓦以上绞吸式挖泥船;

(7)8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2 二级资质标准

4.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4.2.2 企业主要人员

(1)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8 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

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 50 人。

4.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10 类中的 5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 1 万吨级或内河 1000 吨级以上码头工程;

(2)1 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 水深大于 3 米的防波堤工程 300 米以上;

(4) 沿海 2 万吨级或内河 300 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300 吨级以上船闸或 50 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6)200 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150 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 10 万平方米或内河 5 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500 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3 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4.2.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5 项中的 2 项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 30 米以上打桩船;

(2)80 吨以上起重船;

(3) 排宽 20 米以上铺排船;

(4) 总装机功率 1600 千瓦以上绞吸式挖泥船;

(5)4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3 三级资质标准

4.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4.3.2 企业主要人员

(1)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

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0 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 30 人。

(5)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4.3.3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4 项中的 2 项施工机械设备:

(1)打桩船;

(2)起重船;

(3)总装机功率 1200 千瓦以上挖泥船;

(4)2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4 承包工程范围

4.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清礁等工程。

4.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 5 万吨级和内河 5000 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 7 米的防波堤、5 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 吨级以下船闸和 300 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 5 万吨级和内河 1000 吨级以下航道工程、600 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沿海

28 万平方米或内河 12 万平方米以下堆场工程、1200 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6 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

4.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 1 万吨级和内河 3000 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 4 米的防波堤、1 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300 吨级以下船闸和 50 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 2 万吨级和内河 500 吨级以下航道工程、300 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沿海 12 万平方米或内河 7 万平方米以下港区堆场工程、800 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4 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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