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0.1 一级资质标准
10.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10.1.2 企业主要人员
(1)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2 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
级职称;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专业齐全。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50 人。
10.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7 类中的 4 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 1 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城市主干道25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次干道以上道路面积150 万平方米以上;
或累计修建城市广场硬质铺装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
2、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单跨 40 米以上的城市桥梁 3 座;
3、累计修建直径 1 米以上的排水管道(含净宽 1 米以上方沟)工程 2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
建直径 0.6 米以上供水、中水管道工程 2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 0.3 米以上的中压燃气管道工
程 2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 0.5 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 20 公里以上;
4、修建 8 万吨 / 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 10 万吨 / 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 2 项;或修建 20 万吨
/ 日以上的给水泵站、10 万吨 / 日以上的排水泵站 4 座;
5、修建 500 吨 / 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2 项;
6、累计修建断面 20 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隧道工程 3 公里以上;
7、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目 2 项。
10.1.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3 项中的 2 项机械设备:
(1)摊铺宽度 8 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 2 台;
(2)100 千瓦以上平地机 2 台;
(3)直径 1.2 米以上顶管设备 2 台。
10.2 二级资质标准
10.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10.2.2 企业主要人员
(1)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2 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
级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专业齐全。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75 人。
10.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7 类中的 4 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 1 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 累计修建城市道路 1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道路面积 50 万平方米以上;
(2) 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或修建单跨 20 米以上的城市桥梁 2 座;
(3) 累计修建排水管道工程 1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供水、中水管道工程 10 公里以上;或
累计修建燃气管道工程 1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热力管道工程 10 公里以上;
(4) 修建 4 万吨 / 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 5 万吨 / 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 2 项;或修建 5 万吨 / 日以上的给水泵站、排水泵站 4 座;
(5) 修建 200 吨 / 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2 项;
(6) 累计修建城市隧道工程 1.5 公里以上;
(7) 单项合同额 2000 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目 2 项。
10.3 三级资质标准
10.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
10.3.2 企业主要人员
(1)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
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5)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10.4 承包工程范围
10.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0.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各类城市道路;单跨 45 米以下的城市桥梁;
(2)15 万吨/ 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 万吨/ 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25 万吨/ 日以下的给水泵站、
15 万吨 / 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
(3)中压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 150 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和各类热力管道工程;
(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断面 25 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
(6)各类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 4000 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10.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 25 米以下的城市桥梁工程;
(2)8 万吨/ 日以下的给水厂;6 万吨/ 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0 万吨/ 日以下的给水泵站、
10 万吨/ 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径 1 米以下供水管道;直径 1.5 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
(3)2 公斤/ 平方厘米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 50 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 直径 0.2 米以下热力管道;
(4) 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 单项合同额 2000 万元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轨道交通工程);
(6)5000 平方米以下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注:
1、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2、市政综合工程指包括城市道路和桥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上的工程。
3、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专业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