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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由用工单位、派遣公司和劳动者三方构成的一种灵活用工形式。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6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等。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30平米以上)和设施(计算机、打印机、网络畅通等);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照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报告,包括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否则以后不能开展新的劳务派遣任务。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3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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