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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质中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必看《电力生产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

所属分类:热门新闻    发布时间: 2022-05-28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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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中从事电力工程施工的资质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所有电力工程施工企业需要学习电力相关法律法规,方可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符合....生产许可条例,2022年05月20日,..能源局发布了《电力生产..隐患监督管理规定》的修订稿,规定..提出了电力..生产吹哨人制度,对于电力工程施工,电力施工资质等企业来说是学习电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好机会。

电力生产..隐患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稿全文)2022年05月20日发布


..章  总 则

..条 【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电力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类分级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防范电力事故和电力..事件发生,依据《.........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发电、输变电、供电企业及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隐患定义】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企业违反..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导致电力事故和电力..事件的人的不..行为、设备设施的不..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四条 【隐患分类】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隐患、电力..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隐患、电力监控系统网络..隐患、..管理隐患和其他隐患等七类。

第五条 【隐患分级】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特别重大级隐患、重大级隐患、较大级隐患、一般级隐患和较小级隐患。其中,特别重大级、重大级隐患按照《..生产法》中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

第六条 【..级隐患定义】特别重大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隐患: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599号令)规定的特别重大电力..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设备设施事故的隐患;

4.大坝..隐患:..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特别重大工程隐患;可能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溃决的隐患;..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

5.电力监控系统网络..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网络..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特别重大网络..事件的隐患;

6.其他隐患:..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

第七条 【重大级隐患定义】重大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隐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599号令)规定的重大电力..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设备设施事故的隐患;

4.大坝..隐患:..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工程隐患;可能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断裂、倒塌、滑移,或灰水灰渣严重泄漏、排洪设施严重损坏的隐患;..等级评定为病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

5.电力监控系统网络..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网络..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网络..事件的隐患;

6.其他隐患:..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

第八条 【较大级隐患定义】较大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隐患: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599号令)规定的较大电力..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设备设施事故的隐患;

4.大坝..隐患:..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较大工程隐患;可能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设施损坏的隐患;

5.电力监控系统网络..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网络..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网络..事件的隐患;

6...管理隐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或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责任制未建立,..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培训缺失,..生产标准化建设未开展,工程项目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水电站大坝未开展..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评估等隐患;

7.其他隐患:..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

第九条 【一般级隐患定义】一般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隐患:可能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599号令)规定的一般电力..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设备设施事故的隐患;

4.大坝..隐患:..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般工程隐患;

5.电力监控系统网络..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网络..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网络..事件的隐患;

6...管理隐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责任制不..,部分..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缺失,应急演练未开展,..培训不到位等隐患;

7.其他隐患:..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

第十条 【较小级隐患定义】较小级隐患主要包括:可能导致发生..能源局《电力..事件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电力..事件(大坝相关事件除外),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电力设备设施事故,或者人身轻伤,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隐患。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十一条 【.重等级原则】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严重程度认定。

第十二条 【人身隐患认定】人身..隐患的认定: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计算。

第十三条 【电力..事故隐患认定】电力..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

(一)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全厂(站)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供负荷。

(三)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和城市供电用户停电事故(事件)时,县供电企业事故等级认定可参照县级市事故等级的认定。

第十四条 【设备设施隐患认定】设备设施隐患的认定:

(一)设备设施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第十五条 【大坝隐患认定】大坝..隐患的认定:水电站大坝..隐患认定依据..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燃煤电厂贮灰场大坝险坝、病坝按照..能源局关于燃煤发电厂贮灰场..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 【电力监控系统网络..隐患认定】电力监控系统网络..隐患的认定:

(一)电力监控系统网络..隐患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严重的电力..事故、电力监控系统被恶意控制、..防护措施被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泄露、窃取、篡改所造成的.大影响程度等予以确定。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城市供电用户停电、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全厂(站)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应综合考虑隐患被利用条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

第十七条【..管理隐患】..管理隐患的认定:

(一)应急预案缺失,是指企业未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能源局有关规定要求。

(二)..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三)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

(四)水电站大坝未开展..注册和定期检查,是指水电站未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监督管理规定》(..发展改革委第23号令)开展大坝..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未按照..能源局有关文件规定开展贮灰场大坝..等级评定。

第四章 排查治理

第十八条 【主体责任】电力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九条 【建立基本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

(二)编制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

(三)明确隐患判定程序;

(四)明确各级隐患的处理措施及流程;

(五)组织对重大级以上隐患治理结果的评估;

(六)组织开展相应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七)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保障要素投入】电力企业应当..电力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人员和设施设备,建立资金使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开展隐患排查】电力企业应当按照隐患判定标准和排查清单组织..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按照隐患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登记。

登记信息应当包括排查对象、时间、人员、隐患类别级别、隐患具体描述等内容,经隐患排查工作责任人签字后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统计上报1】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向..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送上月较大级以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见附表1)。

第二十三条 【统计上报2】建立重大级以上隐患即时报告制度。电力企业经过评估确定为重大级以上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区..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和灌溉等重大级以上隐患,电力企业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大级以上隐患信息报告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见附表2)。

第二十四条 【隐患警示】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的,电力企业应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立即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隐患整改】电力企业要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在重大级以上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监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可控在控。

隐患整改工作涉及其他单位的,电力企业应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存在困难的应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整改..1】在重大级以上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的,电力企业应当停工停产或者停止运行存在重大级以上隐患的设备设施,撤离人员,并及时向..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整改..2】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电力企业和人员..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抄送..能源局派出机构。

第二十八条 【评估审查】重大级以上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电力企业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对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级以上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对..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并提出整改要求的重大级以上隐患,符合..生产条件的,需经提出隐患整改要求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施工和生产。

第二十九条 【评估责任】电力企业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隐患排查治理服务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排查治理“双报告”】电力企业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级以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奖惩机制】鼓励电力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对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对瞒报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吹哨人制度】电力企业..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发现重大级以上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可以向..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包工程】电力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电力企业对承包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挂牌督办】对排查发现的特别重大级隐患,由隐患所属企业的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挂牌治理,..能源局进行督办;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级隐患,由隐患所属企业的集团总部分管..生产的负责人挂牌治理,..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联合督办,..能源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级督办。挂牌督办可采用挂牌督办通知单的方式,内容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

对排查发现的特别重大级隐患,..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隐患情况分别报送至..能源局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级隐患,..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要于10个工作日内将隐患情况分别报送至..能源局。

第三十五条 【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隐患。

第三十六条 【统计分析】..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定期统计分析所辖地区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将重大级以上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 【停工停产】..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级以上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八条 【联合惩戒】..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电力企业,应当将其行为录入电力..生产信用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十九条 【罚则】电力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职责、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级以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情形,依据《..生产法》等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能源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电力..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2013﹞5号)》和《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2012﹞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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